姑苏区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形式
追续权要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使用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第14条规定了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deSuite,其意为有形财产法,是指物权的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来这一术语被延用到了著作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部分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草案对我国未来的追续权在对象、主体、行使范围等方面都搭建了初步的框架。
从条文在体系中的位置看,该权利单列于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条款之后,反映出立法者对其特别属性的提示。从对象看,草案规定的追续权包含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原件,与仅规定造型艺术作品的多数西方国家相比,规定的客体类型更为全面,基本囊括了文化艺术市场各种作品原件的类型。从主体看,既包含作者,也包含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从权利行使范围来看,限制在通过拍卖方式转售所得收入的增值部分,换言之,当作品原件所有者通过拍卖之外的方式转让时,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主张追续权,这反映出立法者将追续权对交易秩序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之内。
对于追续权的具体操作细节,草案并未明确,而是以委托条款的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在追续权的收费模式上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在总额中提取,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追续权的收费标准以作品转售所得收入的5%收取,但转售所得收入低于100马克时,免去付费义务。二是在增值部分中提取,如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可以对艺术作品后续销售增加额的2%到10%之间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追续权是一种实现利益平衡和正义矫正的工具,因此,对其具体模式的设计,同样应该体现平衡的思想。
草案将收费对象限定于转售增值部分,原因在于转售收入并不总是超过原始转让价格,对于转售收入低于原始转让价格的,再收取费用就没有合理性可言。对于增值部分提取费用的比例,具体数字可以考察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实际,比如可以借鉴德国经验设置免付标准,即规定在转售所得收入低于一定数额时免除收费。因为追续权本质上是对严守契约精神的突破,如果不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使用,就会造成过犹不及的消极后果。
对于软件开发者或者开发机构来说都要进行软件登记测试,这样才能拿到软件评测报告,而对于很多没有经验的申请人来说还不是很了解软件的登记测试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结果可能出现办理速度慢或者效率低的情况,所以今天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第一,其实软件登记测试的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通常就是到地方软件产品检测中心下载一份软件产品登记检测申请表,然后打印出来如实填好,并且把需要检测的样品送到检测中心,其中包括软件产品的外包装和用书手册,而软件可以以光盘优盘或者其他载体来承载.
第二,申请软件的测评报告时问题往往出现在产品的命名上,登记测试时软件的名字格式是统一的,显示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然后中间是软件自己的名称,最后要加上软件两个字.这样命名格式才是标准而且正确的,还有就是版本号通常就是V1.0或者V2.0这样的.
第三,在进行软件登记测试的时候以光盘为介质的情况较多,因此要注意的是光盘的盘面要有产品名称和版本号以及公司的名称和主要联系方式才行,这样才是合格的样品光盘.
第四,而光盘的内部包括软件的安装包和可执行程序,还有就是之前的登记测试申请表,以及用户手册,如果有配套的软件和相关的数据也要保持在光盘中,如果不用光盘而是用U盘或者其他介质,基本上也是这些内容.
第五,还有需要注意的是用户文档必须是纸质文档,而且还要装订成册才行,内容方面也要包括封面目录和页码等,其中封面上和刚才提到的光盘一样要有公司名称软件名和版本号以及联系方式等.
刚才提到的就是软件登记测试的大概流程和注意事项,很多时候出现办理速度慢以及办理失败都是因为准备的光盘和用户文档等内容上不符合要求,或者命名格式不正确,所以这些方面要非常重视才行,只有多了解相关知识才能顺利申请下来软件测评报告.
根据《著作权法》里的规定,作品在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所以,登记还是不登记,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那既然作者天然享有版权,为什么进行版权登记呢?
因为证明版权需要很多证明材料,麻烦,做了版权登记,就得到了官方认可,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虽然天然享有作品的版权,尤其是对于一些好作品,授权的次数多,侵权的次数也多,如果每次都要让作者提供全套的证据,就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负担。
而版权登记的好处就是,作者只需要向版权局提供一次证据,版权局审核后发给作者一个版权登记证书,这个证书就可以基本替代那些证据,这样对作者来说就简单了很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局对证据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不对证据的真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判别,这也给一些假冒登记的人留下了可趁之机。可见,版权登记证书也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版权登记证书是错误或者无效的。
著作权中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时是有区别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方法中的一种常用的方式,著作权法定许可是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区别是?现在就跟着小编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区别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限制的权利范围不同法定许可制度依法承认和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其限制的对象仅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权利,即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或者许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权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财产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2)使用的目的不同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营利,使用人随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并且在使用的数量和次数上无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业性,凡是以营利或者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方法中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支付规定的报酬,指出作品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而无需征得作者同意或许可,且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法定许可的具备条件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某种方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著作权法的直接、明确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2、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3、法定许可使用必须以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为前提。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区别是限制的权利范围不同和使用的目的不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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