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摄影著作权登记包含的类型
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
一、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那么,何谓作品?网站转载的文章属于作品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三、网站转载文章的稿费标准及发放问题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四、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见到很多网站在首页上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种声明有效吗?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网站间相互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禁止网站转载自己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因此,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除非网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委托。
关于广告语能不能申请版权的问题
对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得到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必须具有创造性和明显特征,能够直接充分地反映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如“美的空调,美的世界”、“椰风挡不住”等。而过于泛化,缺少独创性和有明显模仿痕迹的广告语,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的广告语设计应尽量富有特色,并进行苏州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影视版权纠纷为何难以鉴定?
近年来,影视版权纠纷量越来越多,涉及面也越来越广。但是大家会发现,关于影视版权纠纷的案件裁定时间总是很久,这都是难鉴定的原因。那么影视版权纠纷难鉴定原因有哪些呢?
1、工作量很大。影视版权鉴定涉及各个方面,仅小说、剧本等书面作品,数量就很大,现在法院的惯例是要求原告整理并将涉嫌侵权的内容提交法院,这可能长达数百页,然后法院要求被告在提交法院之前对其进行比较和判断,法院在收到被告名单后作出全面的判决,因此这类案件的审判周期通常较长。
2、专业性强。因为著作权纠纷涉及到不仅仅涉及相同的问题,还涉及到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又非常主观,尤其是此外这类纠纷案件一旦涉及到公有领域资料的使用,如涉及到史事,或者真实的历史题材改编,需要将这些公有领域的资料进行抽离,剩下的部分才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这部分,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
3、对比对象增加,比较困难。在传统印象中,影视界的版权剽窃可能发生在小说与小说之间,剧本与剧本之间,这些都是作品之间的纠纷。目前,版权纠纷的认定主要涉及剧本与电视剧的比较,以及剧本与视频、戏剧的比较。更极端的是与游戏的比较,如果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本人很可能需要亲自去进行游戏体验,甚至需要高水平的游戏才能清楚地理解所有的游戏图片,以便进行比较和判断。
再问问著作权的出版权。发表权不能被继承,2人以上公民的著作权权利是专属权利,其中个人权利,如署名权和修改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拥有,不能包括在继承权或继承权中。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作品报酬、出版、改编和表演作品的报酬,可以包括在继承中。当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为著作权人时,其财产权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继承著作权意味着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即在作者生与死之后的50年内,继承人可以继承使用其作品、出版、复制zd系统、分发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使用和处分专利发明或者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继承专利权是指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并继承专利权,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和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然而,个人权利,如专利权和署名权,不属于继承权的范围。继承人可以发表和签署作者未发表的作品吗?
公民的著作权权利是专属权利,其中个人权利,如署名权和修改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拥有,不能包括在继承权或继承权中。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作品报酬、出版、改编和表演作品的报酬,可以包括在继承中。当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为著作权人时,其财产权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继承著作权意味着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即在作者生与死之后的50年内,继承人可以继承使用其作品、出版、复制zd系统、分发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使用和处分专利发明或者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继承专利权是指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并继承专利权,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和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然而,个人权利,如专利权和署名权,不属于继承权的范围。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出版权可以继承...公民的著作权权利是专属权利,其中个人权利,如署名权和修改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拥有,不能包括在继承权或继承权中。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作品报酬、出版、改编和表演作品的报酬,可以包括在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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