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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9 08:30:45

著作权保护法可以一定的保护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其中作品就包括了模型作品。模型作品的作者可以申请模型作品版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模型作品版权登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模型作品的作者如果自愿进行苏州版权登记,应向版权局申请登记。模型作品版权登记是自愿登记的。无论作品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合法获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作品的注册。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著作权”与作品邻接权有什么区别?

1.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中享有的专有权。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作品传播过程中所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在中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权利。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1.著作权与邻近右侧的连接:从概念上可以看出,邻接权是从著作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没有它就没有邻接权。相反,没有邻接权,著作权的传播和发展将受到限制。可以看出,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发展的。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邻接权的产生完善和发展了著作权。著作权人们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许可给他人,并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邻接权。行使邻接权时,邻接权人需要2人以上的许可。

2.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著作权的主体不同于邻接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创造性作品的作者。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继承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作者、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合作作品、著作权专业作品和著作权委托作品。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商。

(2)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与邻接权不同: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创作的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版面设计和图书独家出版。

(3)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包括精神权利,如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制作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等。邻接权还包括著作权等精神权利和复制权、分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但其经济权利并不像著作权那样广泛。

(4)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强度不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相对直接,保护强度相对较强。然而,邻接权的行使总是受到它所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的原著作权人。总之,著作权和邻接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狭义著作权和狭义著作权的邻接权共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广义著作权概念。

独创性的文字句及设计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为什么要申请版权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创作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取得版权登记证书的意义在于:

(1)取得版权证书后,可以严防他人在相关行业使用与贵公司相同的广告用语,一旦发生侵权,著作权人首先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版权部门对侵权行为立案查处。版权登记证书将作为版权专属证书,同时,著作权人可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有利于企业广告用语作品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企业文化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是企业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另外,为使得创作作品更具有专有权利,一定要保存好最原始的创作材料,及创作时间,以备日后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做为证据,维护自已的权益。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其内容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也将“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由于“歪曲、篡改”的行为肯定是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做的,因此,仅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项完完全全的消极权利——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不可能“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即便真改坏了,那也是“修改”而非“篡改”。

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在文字上最容易理解、最不易发生误解的一个。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却并非像其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那样简单、明确。要准确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完整,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的完整。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内在的思想情感的外部表达。在通常情况下,在保持思想情况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外部表达是可以改变的,改编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作品完整并不要求“表达”的完整,只要求在改变表达时,不能改变被表达的“思想”。只改变表达而没有改变或破坏思想,就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反,即使表达没有改变,但思想被改变,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断章取义

第二,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一定发生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是独立于作品使用之外的“行为”,而是不当使用作品的后果,尽管著作权法第四七十条将“歪曲、篡改”规定为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行为虽然有歪曲、篡改的后果,但并没有使用作品,最典型的就是文学艺术评论和学术评价,即便这些评论或评价是错误的,有些甚至是有意的曲解或所谓“诛心之论”,也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与作品的使用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使用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授权,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仍有可能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使用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经合法授权的改编本身不会侵权,但如果改编者违背作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故事的结局或者主人公的命运,就有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关系是怎样?

在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有可能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修改权其实也能起到保持作品完整的效果。但是,一方面,修改权是决定权,更强调其他人对作者决定的尊重;另一方面,破坏作品完整的情形不仅限于修改,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例如在对作品或其片段进行汇编时的不当处理。因此,用修改权来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者相反,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包含修改权的主张或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思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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