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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区美术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3 08:55:04

目前,各国版权登记保护内容都依该国相关条例实施。从登记方法、保护期限、权利人专有权益等各有不同。我国对国际版权登记部分条约的规定如下:

实施国际版权登记条约的规定(1992)第一条为实施国际著作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作品,包括:

(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第五条对未发表的外国作品的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六条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作品申请国际版权登记的具体保护内容,现暂无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版权登记保护的具体内容都需根据各国著作权法而确定。

著作权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无论是在软件著作权上面,还是在音乐著作权上面我们都应该了解一下,这样才可以确保我们的辛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受到旁人的侵害,下面对于音乐著作权我们先进行一下了解,首先请跟着苏州版权登记小编来看下,如何判定是否构成音乐著作权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1、音乐著作权是音乐作品创作者对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2、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等,进行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3、2018年12月17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从在广州召开的中欧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与许可研讨会上获悉,2018年中国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收入有望突破3亿元。4、2021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版权等处罚音乐著作权对于音乐人来讲是比较重要的,毕竟自己千辛万苦写的曲子如果被别人利用了,对于自己来讲也是不原因看到的,为了让大家对于音乐著作权的知识了解的更多一下,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为大家主要介绍的内容是,如何判定是否构成音乐著作权侵权?

版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赔偿数额计算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侵犯著作权赔偿原则是怎样的?

1、全部赔偿原则著作权侵权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补偿的各种损害。确定全部赔偿原则是著作权本身的特征及侵权损害后果的多样性决定的。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确定和固定的价值,受到侵害时也不会像有形财产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

2、法定赔偿原则所谓法定赔偿,是指由著作权法律预先规定一个赔偿数额,在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或者在权利人选择要求适用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

3、酌定赔偿原则所谓酌定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精神,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分析和判断案情,斟酌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来做出裁判,以求实现法律目的和案件判决的公正、公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以及具体案情情况的复杂多样,使得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统一。

拓展资料: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按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应当适用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即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确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的赔偿

1、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主要问题有:

(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

(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

(3)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应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仅以查获的非法利润所得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仅判定侵权者赔偿已查明的非法收益,那么对他来讲是无关痛痒的,甚至还可获得未被发现的非法收入,因此就不利于打击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权利人与侵权者的销售地区不在一个区域,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的销售情况影响不大,在不知道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当然,这就需要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查清侵权者的获利情况。

2、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软件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为权利人行使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上的削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此外,对于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在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1)合理的律师费用;(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等;(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司法确定的赔偿额范围及最低赔偿额的适用鉴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造成了侵权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易查清。当事人对此举证及人民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也是十分繁杂、浩大的工程。因此,对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可以按一个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各地经验,对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30万元幅度掌握。在此范围内,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等进行确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按照上述赔偿范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的,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关侵权损失的调查,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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