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张家港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张家港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5 08:00:56

著作权价值的三种评估办法

一直都说知识产权适企业的无形资产,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知产价值进行评估时,该如何处理呢?其实对于著作权价值评估很多人并不知道该怎么办,苏州版权登记小编在本文中教大家三种办法,学起来吧!

一、著作权市场法评估市场法基本公式为:被评估著作权价值=同类交易实际价格ⅹ调整系数市场法的适用条件:一是必须有一个该著作权进行交易的活跃市场;二是在最近一段时间有足够多的类似著作权在市场上交易;三是类似交易的价格信息在市场上能够非常容易得到;四是这些交易价格应当是独立双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二、著作权成本法评估著作权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为:著作权价值评估=重置成本×成新率

1、取得重置成本首先要确定被评估著作权的实际成本(历史成本)其关键就在于确定哪些成本因素可以计入著作权价值,一般情况下可以计入著作权价值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办公设没各的用品、人员培养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翻译、差旅费。在取得历史成本后,将其中的材料、人工等费用分别按照现时的价格标准进行重新计第,就得到了重置成本(财务核算法);或者选用合适的价格趋势指数,将历史成本转化为现时成本,也可以得到重置成本(指数调整法)。

2、确定成新率一是预测尚可使用年限法著作权是有限的保护年限,假如著作权在每年中的经济损耗是一定的,那么尚可使用年限和总使用年限的比值即可表示成新率。二是摊销余额法,用摊销余额和总成本的比值测算成新率,该方法更适用于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著作权评估。

什么样的图片有版权?享受版权。“二法”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创作形式有以下几种:

志道(1)文字作品;(2)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艺术和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第57条本法中的著作权是指版权。

现在图片版权真的那么重要吗?是的,个人有充分的权利拍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版权是指任何人出版、签署、修改、出租、展览和传播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当然,这也包括摄影师对自己照片的平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7条,本法中的著作权是指版权。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权利。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五)摄影作品。未经同意,你的个人照片被公司用于商业活动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和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扩展数据:版权的保护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公民的出版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署名权除外),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出版,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罚款是多少?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

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如何通过著作权保护作品角色?

作品角色,是指漫画、小说、戏剧或电影等著作中虚构的人物、动物或其他生物,甚至是机器人。而如今,剧中人物的表情包不断兴起并且广为传播。那么如何通过著作权保护作品角色呢?

作品角色以多种形式被塑造出来,随之而来的是作品角色对公众的吸引力和其本身知名度的不断提高,作品角色的价值也呈现出多样化,可能也从原来简单的欣赏价值,变为了拥有巨大的潜在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等因为产生了利益,随之而来的就是冲突,作品角色的侵权现象越来越频繁和多样化,案件也是愈发增多,如果仅仅依靠现有法律的解释应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无法有效保护作品角色的著作权的。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采取著作权法保护为主,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外观设计应用较多)等多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这也说明了要想较为全面地保护作品角色以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依靠和运用单独的法律,只有综合保护,才能让权益没有溜走的可乘之机。

我们可以在现行实施条例的第二条中得知: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具有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作品的实质要件,所以在作品角色是否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问题上,能否满足独创性是判断作品角色能否获得保护的关键要素之一。


 

版权所有: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