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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影视著作权登记包含的类型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5 08:02:20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它是指原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一定的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只要符合苏州版权登记的作品登记成功后,除法律规定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情况外,作品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不能在任何领域被使用。当企业商标被他人进行版权登记后,只能通过向该版权申请人进行购买重新获得。若对方不同意,企业商标只能被宣告无效。版权不登记除了可能会让企业商标失效外,同时会导致著作权人权益被侵害时。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版权证书)而难以维权。总的来说,版权登记对保护商标有几大辅助作用:

◆节约商标类别保护费用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都有明确的产品类别,如果想从各领域进行全方面保护,则费用太高。而著作权登记没有商品类别的局限,任何服务行业和商品都受保护,可以防止他人用相同的图形申请注册其他类别商品的商标。

◆商标、专利审查期间即产生保护作用商标申请到注册成功,需要1年半,而著作权登记只要3个月就能完成。

◆利用著作权在先权利驳回近似商标申请当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商标局直接依据在先申请的原则即可将这类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为商标全类注册做战略储备目前商品及服务共有45个类别,而商标注册是分类别进行注册的,即在哪类别注册商标,商标就只在该类别受保护。所以,要使该商标在任何领域都被保护,应当进行全类别注册。版权不登记,第一容易在权益被侵犯时难以维权,第二容易导致自己注册的商标失效。

很多人一提到知识产权,第一反应肯定是商标和专利,但是知识产权还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那就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做为版权中的一类,在知识产权比重中也占有者重要的地位。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互联网以及各种软件硬件行业的不断进步,各种类型的软件在我们的生活中逐渐变得不可缺少。因此,软件著作权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强化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利于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软件著作权区别于商标专利1.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周期较短,而商标、专利的申请周期均较长;而且软件著作权申请加急基本上1个月以内甚至一周以内就可以拿到证书了,这样对抢占市场是很有帮助的。2.软件苏州版权登记通过率较高,运行效率极高。3.最重要的一点:软件版权一次性支付,终身使用,直到“自然人死亡后50年内”为止。像商标每个一段年份就要缴费续展,像我国专利都是要在一定期限内付费保存,否则就会失效。软件著作权的价值1.高新企业申报,双软认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近3年科技成果年产值平均达到5项以上才能获得认定,其中软件著作权属于第二类知识产权。与此同时,双软认证的软件认定产品要求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企业申报高企和双软后,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资金扶持(高企)等各种优惠政策。2.版权权属证明,防止被模仿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进行版权登记,并依照国家法律对已登记软件给予重点保护。3.科技入股、技术融资软件著作权权是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金和财富,可以增加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资产,还可以作为企业的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筹码;4.为税收减免提供依据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并同时销售著作权和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免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因此,上述案件都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

首先,百度的链接行为属于变向的商业目的,其为了提高点击率以获取更高的广告费用,其次,其链接的大多是侵权作品,同时侵害了作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香港的BT侵权案,其提供侵权作品――盗版影片种子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只是环境从现实生活到了网络)更谈不上合理使用。从以上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二者的共同点,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其行为促进了侵权作品的传播。所以,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网络促进侵权作品的传播都属侵权。但随着国家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大,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网站运营策略的变动,促使网络侵权作品的数量下降。如:音像制品(主要是MP3)的下载服务进入正版收费阶段。那么上述的链接、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够成侵权呢?在这种作品来源合法的情况下,虽然以上条件似乎都已符合,但仍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链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链接,也称超文本链接(HTML),即在相关的图形和文本之间建立导引,使得由某一图形或文本可以直接进入另一图形或文本。在浏览网页时,能从一个网页转到另一个网页、从网页的一处转到另一处,或转到不同的站点。[8]链接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属于不同主体的服务器之间的系统间的链接。链接的对象可以是某一网站或网站中的某个特定网页,它使得一个网站上的文件能被另一网站上的用户使用。因此它使得作品的传播更为便捷和广泛,降低了大众接触作品的成本。无传播即无权利。[9]从某种意义上说,链接技术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利益。因此,只要链接的对象是合法的,链接即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属合理使用。然而我们不能因为现代传播技术(包括链接)为作者的创作提供了一定的创作条件和利益。导致创作变得相对容易就推导出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相应降低的结论。因为又有谁能否认机械化导致耕作的容易致使农民不应收获庄稼或应少收获庄稼。[10]因此,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缩小作者的利益从中获取了更多的好处是没有根据的。加之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种网站(百度等搜索网站),其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链接得来的。这似乎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其违背了劳动创造社会价值的理论根据,导致网络环境里设链者与被链者权利的相对失衡,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此种链接的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2、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11]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下文件的交换传输与资源共享,许多人认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只是网友间出于共同的爱好相互交流信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非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不少人却认为这属于商业行为,只是其局限在货币没有出现时的物物交换。我们不能因为没有货币作为媒介就否认其商业的性质。这一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已充分为之证明。1只羊=2把斧=1件上衣=一定量的其他商品的物物交换属于商业发展的早期形式。但此类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物物交换,因为其交换的同时并没有失去对原作品的控制,其对作品占有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可以将此种行为理解为一种不完全的盗版。

作品完成之后该如何进行保护以防止被他人抄袭利用是作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即苏州版权登记可以随时进行,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一、版权登记可选什么时间登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阴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中国公民+作品创作完成产生著作权。中国公民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需要满足作品发表、向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出版许可等手续,也和作者的年龄、智力等因素无关。这被称为“自动保护原则”。第2条所称“发表”,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行为。著作权的取得,不以作品“发表”为条件。因此,版权登记并没有时间限制。

对“中国作者”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自其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保护要区分情况对待。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

(1)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

(2)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3)同时出版,是指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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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什么样的才是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

律师:版权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城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罗力成果。作品的特征包括:

1、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

2、作品属于智力成果。

3、作品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①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而非剽窃之作。②作品具有创作性。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智力劳动创作成果。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表达之中,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或主题。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只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作性,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作品的表达是作品形式和作品内容的有机整体。

4、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

作品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版权的保护,因此版权登记可以随时进行。但是版权保护也具有时间性,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以及去世后的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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