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吴中区影视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吴中区影视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1 08:20:55

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是否可以改名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是否可以改名

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可以改名,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

未经合作开发的人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仅体现在权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软件的演绎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软件原用fortran语言写成源程序,经该软件著作权同意后他人可将该软件源程序改用pascal语言写成,而原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新的演绎软件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该软件开发者的身份。如果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修改,则原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修改本上标示系根据原软件改编。

二、什么是软件作品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出租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的。因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从软件首次发表开始计算的,著作权人如果不行使发表权则其他各项权利均无从行使,这种潜在的权利也并非都是无期限永久存在的,《软件保护条例》只规定了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后的25年。《trips协议》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护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计算,则保护期不得少于经许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内未被许可出版,则保护期应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

三、申请登记名称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软件著作权加急登记”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加急登记的简称,一般出现在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过程中,是登记人为了早日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而采取的一种非正常的形式。

“登记机构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也就是说,申请材料符合审核要求的,申请人最早能在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如果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希望能提前获得证书的,也可以办理软件著作权加急登记。

一般而言,软件著作权加急登记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够申请加急办理。只有满足要求条件的软件才能加急,否则只能是按照正常情况办理。且申请人申请加急办理的,需要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比如司法文书),符合条件的,审查速度确实可以提前,申请人则可以提前取得《计算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值得注意的是,软件著作权加急登记的费用会比普通登记的要高。因此,企业或个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要做加急登记。此外,加急的时间长短不一样,收取的费用也不尽相同。

总之,出证的时间越短,相对应的费用就会越高。申请人之所以要进行软件著作权加急登记,可能是基于下列原因:(一)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二)为了进行“双软认定”;(三)为了早日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四)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五)作为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等。因申请人的时间需要,时间紧急,等不了30个工作日,必须做加急登记。此外,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对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理顺著作权关系、减少著作权纠纷以及打击非法盗版等有着积极的作用。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所以,越早拿到证书越有利于获得重点保护。

过去,由于国内市场情况,市场上流通的一部分产品都有盗版的情况。时代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崛起,现今人满开始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但在现实的情况下,还是有大部分人缺少对版权保护的认知。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苏州版权登记的问题。既然版权是自动获取的,那么申请版权还有什么必要吗?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实际上,登记版权的作用还是较大的,它的主要作用包括:

1、版权登记的主要作用便是为了打击盗版,保护著作人公众利益。同时它也起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2、表明自身对于作品拥有权利。可以起到帮助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安全保护的作用。3、版权实际上也可产生财产收益。比如精神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版权收费)等。关于版权,通俗的讲也就是著作权。它包含的内容较多,除了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外、一些科学作品。比如代码,实际上也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版权登记由于申请人的不同,目前可分为个人登记版权和企业登记版权两类。个人版权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权利保书、创作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委托书等文件。企业版权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利保书、创作说明书、作品样本、法人作品版权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书等文件。

关于我国版权登记的基础流程:1、提交申请:将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提交给国家版权局。2、版权登记:本人或代理人将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版权作品说明和复件、权利保护书)递交到国家版权局。3、正式受理:在正式受理后,版权局将会进行一系列的标准审查,具体查询作品内容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请的问题。4、下发登记证:在审查通过后。在两个月时间内版权局会下发《版权登记证》。

广告语版权保护不能忘,我们该怎么做?

广告以文字、符号、形象、音响等客观形式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而广告语构成一则独立的广告作品或者是一则广告作品的组成部分。广告语是广告策划者进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结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所称的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当然,作为文字作品的广告语必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是指广告策划者通过独立的脑力劳动而创作的广告语,但是广告语的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广告语的独一无二,广告语的创意反映了广告策划者的独立构思、个人风格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广告语都是作品,若缺乏独创性,那么广告语就不属于作品的范畴。例如,“实行三包”“质量上乘”“好酒、好茶”等。

第二,可复制性。《著作权法》所要求作品的再现性是传播科学文化的需要。广告语是广告创意的文字表达,其往往通过各种媒介表现出来,也完全可以通过印刷、摄制、录音等技术手段予以复制再现。

广告语版权保护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得到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必须具有创造性和明显特征,能够直接充分地反映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如“美的空调,美的世界”、“椰风挡不住”等。而过于泛化,缺少独创性和有明显模仿痕迹的广告语,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的广告语设计应尽量富有特色,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版权所有: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