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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1 08:21:52

现如今人们对音乐也是非常喜爱,点燃对音乐梦想的同时,有许多优秀的音乐作品让人们享受到音乐的奇特之处,在自媒体的时代支持原创,申请音乐版权注册,这样才可以有力度的支持原创,接下来苏州版权登记小编带您了解音乐版权注册需要哪些流程?

一、音乐版权注册需要哪些流程

1、登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登录,初次登录前需先注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目前我国管理音乐著作权的组织,想要进行音乐版权注册的版权人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官方网站进行注册。

2、按照页面操作,上传音乐作品、填写作品信息。进入登录页面后,一般需要先上传音乐版权人的音乐作品,上传后需要完备相关音乐作品的信息,以方便确定保护的内容。这里注意,一定要是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的个人创作成果,如果是侵权音乐作品,注册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按操作填写完毕进行保存,等待对方审核即可。网站注册时会有详细流程指导,申请人只需按照网站指示进行填写就可以了,填写后一定记得保存,保存后等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审核即可。

4、音乐版权注册时需要交纳注册费。原创音乐的版权注册费用应该是300元,我们在超过一定材料的时候会加收200元,所以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所交那个材料较多的话,这个时候就需要交纳500元。

二、申请作品权提供资料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哪些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那么哪些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又是什么?难道版权就是著作权吗?等等问题,只要一涉及到版权和著作权,很多人都不能肯定回答出它们之间的关系。以上问题,小编将在以下为大家一一解答。

▍版权就是著作权吗?确切地说,不是。但法律上没有区别。著作权在过去称为版权,也就是复制权。当时由于印刷术的不普及,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但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

▍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是什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又是什么?若要严谨区分版权与著作权,其实也可以归纳出五点:

①主体不同: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而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③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版本权、修改权、删除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⑤期限不同: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版权与著作权,总的来说两者其实区别并不大,甚至可等同看待。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版权

开发软件,经常要研究、参考他人已存在的软件,研究、参考他人软件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所谓的还原工程方法。从版权法的原理来看,只有IDEA的表达受版权保护,而IDEA本身不受保护,所以关键是要把握住还原的结果只能是IDEA而不能是IDEA的表达。软件开发企业进行还原工程务必要十分谨慎,以免误入他人权利的领地。一旦被指控侵权,合理的辩解一般有两个,其一是想办法证明自己的软件与他人的软件有本质差异,属于不同的软件,因此谈不上谁侵犯谁的权利;其二是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对方的软件,被指控的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的,即便它与对方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也不构成侵权。按照这种方法,开发人员从一开始就应当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措施,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

在长期的版权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版权方面逐步形成了一些用来判断侵权行为的标准,比较著名的有:

1.传统标准__镜象复制法以镜子反射原理来判断的传统镜象标准往往不能有效地打击版权侵权活动,因为一般来说,不会有全部一样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2.实质相似性加接触标准(SubstuntialSimilarityandAccess)实质相似性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之间实质上相似的根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的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接触是指被控方曾有看到或复制对方版权作品的机会。实质相似和接触结合起来即构成判断是否侵犯软件版权的标准。

3.结构、顺序与组织标准(美国SSO标准)结构(Structure)是一个程序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如指令、语句、程序段、子程序和数据结构等、顺序(Sequence)是让计算机先执行哪些结构,后执行哪些结构的前后次序,即程序中的处理流程。组织(Organization)是指这些结构之间、流程之间以及结构和流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层次嵌套关系、调用从属关系、串行并行关系等)的总体安排。在判断中通常将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相似作为认定两项程序之间存在实质相似性的准绳。这些标准在立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完全认可,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在应用,尤其在美国,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审理案件,这些标准在司法审判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开发人员必须进行自我保护,通常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开发人员应能够列举出本程序与他人程序之间存在的不同点,可以通过程序的空间、子程序与模块、程序语句及操作系统的信息接口等方面来比较。

(二)开发人员能够指出本程序中的重大改进,并且能说明这些改进对于实现程序的功能和改善程序的性能所起的积极作用,即:以证据说明所开发的程序包含了本企业软件编程人员的创造性劳动。

(三)在开发过程中,将全部工作文档化。文档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每个文档产生的时间都应当准确记载,文档越多、越详细,文档之间越能相互协调,连贯统一,对证明软件的独创性越有利。

(四)在论述中应明确指出硬件对程序设计的限制。如果开发人员能证明程序的相同点或相似点是由于存在思想概念__表达同一性,那么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就几乎没有了。

(五)在编程中开发人员应尽量避免采用相同的界面信息。例如对屏幕显示,在保持简便性和清晰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改变显示的顺序、命令、菜单、图象、应答词等,至少在外部形式上避免雷同和相似。

(六)说明软件人员在开发过程中处于封闭状态,并未接触过对方的版权作品,完全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发挥个人智慧创造的智力成果。

在与他人发生软件版权纠纷时,企业和软件开发者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被控作品中虽然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但被控方证明自己也是独立创作的,而非复制的,则这种包含是创作上的巧合,不属于侵权。

2.被控作品中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就是说这部分内容虽然在双方作品中相同,但它可能是公有领域内的素材、知识,故不存在侵犯版权的问题。

3.如果被控作品中以独创性的方式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独创性成果,则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控的作品已构成全新的再创作,不构成侵权;二是被控作品尚达不到全新创作的程度,因此侵犯了对方的改编权和其它演绎权,但不侵犯其复制权。

综上所述,企业和软件开发者在工作之初就应牢固地树立软件版权意识,可以借鉴别人的经验,但是必须有自己的独创劳动,同时在开发软件过程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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