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虎丘区影视版权费用是多少?

虎丘区影视版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4 08:30:15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那么,办理苏州版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1、使作品具有独占性

一旦授予著作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可得转让、售卖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使作品提到保护。

2、提升企业形象

可以在平面广告、宣传册和产品包装上标?的标志,突出作品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特性,从而增强该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3、可作为可以转让的无形资产

作品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作品一旦被授予著作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因此,作品只有申请著作权,并经过版权局审查后,授予著作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

4、可争取政府奖励

各地方政府均有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著作权申请进行奖励。财政部、工信部出台对于研发费用的补助,并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5、可作为因版权产生纠纷时的依据

著作权证书享有作品著作权证明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树纠纷问题。

随着著作的增多,大家应该对著作权有所了解,但是对著作权中的出租权可能不太了解。其实它就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哪些人有这个权利呢?对什么著作才拥有这个权利呢?

一、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含义

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著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不然,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

之所以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二、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权利主体

(1)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

(2)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谓“录像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其中“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对该程序不享有出租权,就是说著作权人不能对其收取租金。这里,出租权主要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两大类作品范围。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小编通过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二、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三、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四、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简单通俗的说: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须条件,但是代价不大却很有用。

版权侵权是由哪些条件组成的?

很多著作权人都不清楚版权侵权的条件是什么,从而导致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还蒙在鼓里。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版权侵权条件和侵权行为,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版权侵权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版权侵权行为

(1)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2)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3)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4)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但却没有支付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5)没有经过表演者的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6)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发表该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7)没有经过合作作者的许可,就当作是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来发表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8)没有参加过创作,但为了谋取个人的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9)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10)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11)没有经过表演者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12)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版权所有: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