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其内容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也将“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由于“歪曲、篡改”的行为肯定是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做的,因此,仅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项完完全全的消极权利——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不可能“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即便真改坏了,那也是“修改”而非“篡改”。
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在文字上最容易理解、最不易发生误解的一个。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却并非像其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那样简单、明确。要准确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完整,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的完整。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内在的思想情感的外部表达。在通常情况下,在保持思想情况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外部表达是可以改变的,改编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作品完整并不要求“表达”的完整,只要求在改变表达时,不能改变被表达的“思想”。只改变表达而没有改变或破坏思想,就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反,即使表达没有改变,但思想被改变,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断章取义
第二,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一定发生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是独立于作品使用之外的“行为”,而是不当使用作品的后果,尽管著作权法第四七十条将“歪曲、篡改”规定为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行为虽然有歪曲、篡改的后果,但并没有使用作品,最典型的就是文学艺术评论和学术评价,即便这些评论或评价是错误的,有些甚至是有意的曲解或所谓“诛心之论”,也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与作品的使用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使用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授权,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仍有可能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使用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经合法授权的改编本身不会侵权,但如果改编者违背作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故事的结局或者主人公的命运,就有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关系是怎样?
在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有可能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修改权其实也能起到保持作品完整的效果。但是,一方面,修改权是决定权,更强调其他人对作者决定的尊重;另一方面,破坏作品完整的情形不仅限于修改,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例如在对作品或其片段进行汇编时的不当处理。因此,用修改权来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者相反,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包含修改权的主张或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思考和讨论。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作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一般来说是会去申请著作权的,这样的话个人的权利就可以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了,但是申请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那么对于软件著作权鉴别材料包括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软件著作权鉴别材料包括什么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1、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2、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另外,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1、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2、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3、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4、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企业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企业融资的工具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最原始的作用来说,企业将软件、各类系统、APP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明确软件作品的完成时间、权力关系,尤其是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很好的明确作品的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企业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可以更好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同时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软件产品登记可以作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可以帮助企业在我国境内内经营或者销售其产品,并出版发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企业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企业融资的工具,在申请科研项目或者专项资金时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同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可以增强客户的企业实力的直观印象和判断。
上面谈到的几点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企业本身最基本的作用,目前对于企业来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最重要的是可以作为双软企业、高新企业认证的证明材料,从而获得税收减免、资金奖励等政府的优惠政策,可以说,企业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主要是奔着这些增值福利去的,根据各地不同的政策,不仅国家对于这类申请有鼓励政策、优惠政策,各地政府还有不同程度额补贴,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企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就像我们生活中的柴米油盐酱醋茶一样,离不开,通过它对于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无论是保护企业技术,还是作为诉讼证据,还是作为申请各类资质的材料,都是十分必要的。
苏州版权登记类型是根据作品本身的表现形式来分类。主要分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作品著作权登记两类,作品著作权又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以上就是关于“版权登记类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版权登记类型包括作品著作权登记和软件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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