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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美术版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4 08:57:46

著作权许可流程和收费标准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下面跟随苏州版权登记来看看著作权许可的流程和收费标准。

著作权许可流程:

一、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许可范围达成协议,签订许可合同二、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三、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四、通知缴费五、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六、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七、审查八、制作发放登记证书九、公告。著作权许可收费标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

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

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越来越多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软件出现了,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他们在网络中下载的一些软件是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那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1、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2、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导致网络著作权争议的常见行为是什么?常见的网络侵权著作权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网络上下载和复制他人的作品,例如,有人将他人在学术网络上的电子公告牌上发表的文章下载并刻录到附在书上的光盘上,与杂志一起出售。

2)框架连接,使其他人的网页在出现时无法显示其原貌,从而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著作权。美国道达尔新闻公司利用框架技术将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华盛顿邮报等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在其他框架中保留自己的网址和广告,以获取广告利益。

3)文件传输协议和论坛的复制行为,行为人上传或下载他人非法使用的2个以上文件;如果您使用软件超出授权范围,您将在试用期结束后继续使用,无需注册。美国花花公子杂志上的170张照片已经上传到论坛站。

4)超链接,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语法连接相关网页的信息,并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超出范围使用。

5)侵犯一个图像链接中2人以上的版权。

6)未经许可,将作品的原件或副本提供给公众交易或传播,或已知侵犯权利持有人著作权的副本仍是网上分发的,并且上传待分发的输入。

7)侵犯网络作品的人身权,包括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如向新闻论坛或论坛站发电子邮件;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的签名文件;在整理和编辑时,只拍摄作品的部分内容以及图片和文字框架的链接。

8)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著作权人,如论坛站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和发布权;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来引导和鼓励用户上传游戏软件到论坛并获得游戏软件行为;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引诱、教唆、帮助等))与作恶者有共同的意图。

9)非法破译著作权人使用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侵权。

10)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信息,使网络作品有被侵权的危险。

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

(1)刑事救济虽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是以罚代罚,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很少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加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给予罪犯足够的威慑性监禁或罚款,是未来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和最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2)诉前禁令,是指在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相关行为,保全财产的措施。法院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证据被毁灭的危险。著作权人们有证据证明其他人正在或将要侵犯他们的权利。如果他们不阻止他们,他们的合法权益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2人以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相关行为,并在提起诉讼前保全财产。但是,错误的申请或法院采取的不当措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在执行诉前禁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前禁令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其他救济不足以保护2人以上利益时才能考虑。

2.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保证,并且必须防止恶意利用禁令排挤和攻击他人的正常商业竞争。

3.严格的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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